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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文鑫文具店、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466号
案件名称成华区文鑫文具店、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华区文鑫文具店;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华区文鑫文具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秀二路**。

经营者:余文议,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

上诉人成华区文鑫文具店(以下简称文鑫文具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画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文鑫文具店以其与马利画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文鑫文具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华区文鑫文具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华区文鑫文具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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