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2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张永华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涛雒四村。
经营者:张永华,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涛雒四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张永华百货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张永华百货超市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张永华百货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张永华百货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张永华百货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