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338号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该公司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萍,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莲莲,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