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767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燕红,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陆 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助理 薛清华书 记 员 薛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