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民初12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源县益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
法定代表人:梁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威,广东希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源县益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