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737号原告:河南京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航空港区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17470297A。
法定代表人:周如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王**晨(实习),系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自强,男,199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河南京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自强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河南京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京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依与李自强达成庭外和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京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1.61元,减半收取5420.81元,由河南京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