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099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福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
法定代表人:黄玉华。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福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