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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黎明与李建国、东阳市东茂拉链机械设备厂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637号
案件名称朱黎明与李建国、东阳市东茂拉链机械设备厂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黎明;李建国;东阳市东茂拉链机械设备厂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37号 原告:朱黎明,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保山,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新庄村。

被告:东阳市东茂拉链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DBCUM6X。

投资人:李**。

原告朱黎明与被告李**、东阳市东茂拉链机械设备厂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朱黎明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黎明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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