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37号 原告:朱黎明,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保山,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新庄村。
被告:东阳市东茂拉链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DBCUM6X。
投资人:李**。
原告朱黎明与被告李**、东阳市东茂拉链机械设备厂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朱黎明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黎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