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申4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乐万之家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旺塘八巷**。
负责人:朱耀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乐万之家百货店因与被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8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乐万之家百货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