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667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101-1。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琦,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