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19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宏新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4WMR4Y09。
经营者:郭俊宏。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会区会城宏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