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0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瑶海区瑞豆童鞋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宝业东城广场负**HFBY-B112。
经营者:吴圣华,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根,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吴圣华丈夫。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明路**第****整层/div>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艇,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合肥瑶海区瑞豆童鞋店因与被上诉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合肥瑶海区瑞豆童鞋店的起诉。
合肥瑶海区瑞豆童鞋店同意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合肥瑶海区瑞豆童鞋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合肥瑶海区瑞豆童鞋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