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27号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中正区金华街****。
法定代表人:陈锦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霏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园区义乌福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沈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莫建坤、莫锡斌,广东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霏猫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