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957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之二保利威座北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嘉购百货店,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宝龙六路老大坑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304949722。
经营者:熊小平。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嘉购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