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0201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谨妍,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丰李久久鸭脖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李朋。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岛区丰李久久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