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421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鲤城中区恒生电子配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商品街**。
经营者:陈月娇。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中区恒生电子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梦超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