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60号原告:赖华亮,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创业1路海富一巷****302。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华信龙电子商行(原深圳市南山区华信龙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现代之窗附楼4层1号5408。
经营者:陈某龙,男,汉族,1994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华亮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华信龙电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赖华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华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华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