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647号 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艳阳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百货区E322商铺。
经营者:柏杨。
原告魏鹏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艳阳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魏鹏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魏鹏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