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3知民初1242号原告:快食上(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家林,总经理。
原告: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光谷路景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家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琦、张党,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10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饶文玲,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快食上(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快食上(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快食上(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快食上(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08元,由原告快食上(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