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81执1349号之一被执行人: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
被执行人:何玉明,男,1967年12月5日生,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何玉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苏09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一、被告单位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玉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10000元;
三、被告郑茂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行政机关已没收的假冒螺纹钢,依法处理。
因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2020年7月23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9执15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2019)苏09刑初26号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由本院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6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J×××**、苏J×××**、轮候苏J×××**的车辆(均未实际扣押),于2020年6月2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七路3-8号1幢1室、3-8号2幢、3-8号3幢、3-8号4幢、3-8号5幢、3-8号6幢、3-8号8号,3-8号10幢的房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公积金、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
4、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何玉明住所地东台市××镇××号调查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调查经营情况,该公司早已停产歇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和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追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