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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倪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530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倪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倪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7530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威,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倪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同年10月28日,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由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朝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戚垠川 书 记 员 戚垠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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