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62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新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新福二路****。
法定代表人:林嘉其。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新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茂名新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05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