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340号株式会xxxxx(NATUREREPUBIIC,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郭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城xxxx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经营者:陶xx。
被告:哈尔滨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汉族,1953年5月24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株式会xxxxx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城xxxx化妆品商行、哈尔滨xx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株式会xxx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xxxxx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xx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xxx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