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05号 原告:广州云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广生路**(自编**)401。
法定代表人:曹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唐立平,广州微斗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康市智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西卢村口塘沿** 法定代表人:胡银福。
被告:永康市倍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堰头村临江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雍攀。
原告广州云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智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倍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云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云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云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广州云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