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83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亨洁丽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泥安村。
法定代表人:赵晖,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晖,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亨洁丽日化有限公司、赵晖、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 被告赵晖、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晖、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晖、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