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5252号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石路**。
法定代表人:GregoryThomasLUKASIK,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张馨云,上海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君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21-1-302/div>法定代表人:徐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君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