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738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豫英路满意一百便利店,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豫英路****楼**附**。
经营者:陶治兵,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豫英路满意一百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