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87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世豪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耿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韩玉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韩玉兵,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耿庄村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世豪日用化工有限公司、韩玉兵、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玉兵、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玉兵、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玉兵、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