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946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1090078L。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北高腾飞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北高旧街**。
注册号×××35。
经营者:叶爱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北高腾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林 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