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1104号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南市富润食品商店,经营地址黄岛区。
经营者:王德洪。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南市富润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