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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邱景钦、东莞市立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18672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邱景钦、东莞市立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立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邱景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8672号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24458。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立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28C。

法定代表人:邱某1。

被告:邱某1,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平房,公民身份号码440************414。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立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邱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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