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267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百胜通讯器材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烟青路**经营者:张维杰。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百胜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