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7857号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7XW。
法定代表人:茅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正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春晓,女,彝族,1997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89。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春晓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其已另寻其他途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