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初180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市覃塘区四叶奶茶店,经营场所贵港市覃塘区覃塘街道工业品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4MA5P99XP79。
经营者:吴伟韬。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港市覃塘区四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后以已经与被告贵港市覃塘区四叶奶茶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