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1995号 原告:宜兴九瀚艺术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中国陶都陶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1129366H。
法定代表人:吕一让,设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昂健,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茶香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18962666。
法定代表人:丁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禅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火炬大道******码:91330104328123872D。
法定代表人:戴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九瀚艺术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瀚公司)为与被告杭州茶香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香记公司)、杭州禅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禅译公司就本案所涉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禅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对比文献,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决定后,本院恢复本案诉讼,并于2020年4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昂健、被告禅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文涛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到庭参加诉讼。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ZL20173037××××.1号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判令茶香记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禅译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芳华紫砂盖碗(紫泥调砂盖碗)”,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当庭增加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对禅译公司具有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指控。
事实与理由:专利权人詹杰生于2017年8月16日就主题为“茶壶(承露)”的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8年4月3日获得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37××××.1。
本专利授予后,专利权人依法按时缴纳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期,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后于2018年4月18日,专利权人詹杰生与原告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原告实施本专利,并有权就任何针对本专利的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经原告调查取证发现,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体包括:茶香记公司在搜狐视频“茶香记生活家”频道、腾讯视频“茶香记生活家”频道中发布“芳华紫砂盖碗”宣传视频,以及通过微信商城“茶香记”销售、许诺销售该被诉侵权产品。
禅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茶香记公司的宣传视频和销售页面自述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设计制造,且被诉侵权实物上印有禅译公司的商标“阅山堂”,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诉侵权产品“芳华紫砂盖碗(紫泥调砂盖碗)”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茶壶(承露)”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分析,其外观设计与原告专利“茶壶(承露)”整体构成相同,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侵害原告外观设计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茶香记公司、被告禅译公司共同答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由王寅芳制作并销售给禅译公司,禅译公司又转售给茶香记公司。
二、被诉侵权产品与清代葵口盖碗及宜兴窑刻花三果纹葵瓣式盖碗实质相同。
三、被诉侵权产品于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就已经上架并对外销售,不构成侵权。
三、涉案专利权人詹杰生系原告股东,两者均将现有设计申请为专利,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实质相同,本案维权具有恶意,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故请求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九瀚公司、被告茶香记公司、禅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6日,詹杰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茶壶(承露)”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4月3日,专利号为ZL20173037××××.1,该专利至今有效。
从授权公告的图片和简要说明看,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
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是主视图。
2018年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8年4月18日,詹杰生与九瀚公司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詹杰生以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许可九瀚公司使用涉案专利,许可使用期限及于该专利的有效期。
合同第8.3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专利权遭受第三方侵权,许可方以及被许可方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及行政途径),维权费用由发起方单独承担,所获赔偿也均归维权发起方”。
2018年12月4日,申请人九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娜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陈娜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微信,登录后在微信“添加朋友”中搜索“茶香记”公众号并进入相应页面。
点击“商城”进入商城主页面,再点击店铺信息,信息显示店铺名称为茶香记,企业名称为杭州茶香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建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
点击商城主页面上的“盖碗”链接,进入盖碗产品列表,点击“茶香记紫砂调砂盖碗器型精美别致半手工无托盖碗泡茶碗”链接并进入相应页面,页面显示商品单价为480元,剩余4。
商品介绍中显示有“戴文涛老师想做一款紫砂盖碗想了很久,为了让紫砂走进盖碗的领域,打破茶与器的藩篱,将茶汤提升到另一个境界的初心。
找了很多老师,谈了很久,才请得紫砂一厂的王寅芳老师,亲自操刀来做这款器物……”等表述。
点击购买该商品一件,付款460元,订单号为E20181204150259013700025。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粤广广州第180712号公证书。
2018年12月5日,陈娜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1楼签收了一件运单号为438012456676的顺丰速运包裹。
12月6日,陈娜将上述包裹拆封,并对包裹内的物品及单据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将包裹予以封存后交由陈娜保管。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粤广广州第180713号公证书。
2018年12月6日,陈娜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微信。
登录后进入“茶香记”商城。
点击“订单”查看已发货的订单,订单号为E20181204150259013700025的订单显示商品由顺丰速运承运,已签收,运单号为438012456676。
点击确认收货,显示交易完成。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粤广广州第180714号公证书。
2018年12月10日,九瀚公司向茶香记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删除于搜狐视频“茶香记生活家”频道、腾讯视频“茶香记生活家”频道中发布的宣传视频,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及专用模具,并提供已销售侵权产品的销量及销售金额,并商讨赔偿损失问题。
2019年7月5日,申请人禅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英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对有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
金英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的计算机登录百度网站搜索“中华古玩网”,并点击第一项搜索结果“www.gucn.com”的网址,进入相应页面。
在该页面的“店铺”项下搜索“文缘斋”并进入该店铺。
浏览该店铺并点击“藏品交易”进入相应页面,在“关键字”栏中输入“葵口”并点击进入相应页面。
该页面显示藏品名称为“清代顶级六角葵口紫砂盖碗”,上传日期为2013年10月13日。
藏品介绍中显示有该藏品的图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5859号公证书。
《你应该知道的200件——宜兴紫砂》系紫禁城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的紫砂陶简介图书,其中第244页介绍了“宜兴窑刻花三果纹葵瓣式盖碗”,并附图片一张。
简介说明盖碗分盖、碗两部分,造型作八瓣葵花式,花口出唇、鼓腹,腹下渐收,圈足。
里白釉,内有鱼子纹开片。
盖面、碗壁外均浅刻桃实、枇杷、石榴三果纹饰,并刻隶书“以荐嘉客”。
当庭拆封九瀚公司提交的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内有被诉侵权产品一件、名片一张、茶香记宣传卡片一张、出货单一张、收据一张。
其中名片和宣传卡上印有“茶香记”商标;
产品的包装盒上贴有卡片一张,卡片上印有“阅山堂”商标;
包装盒内有被诉侵权产品和宣纸证书一张,被诉侵权产品底部印有“寅芳”印章。
茶香记公司确认系其销售、许诺销售,禅译公司确认系其销售。
经比对,九瀚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茶香记公司、禅译公司亦认可九瀚公司的比对意见。
禅译公司主张现有设计抗辩,主张以(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5859号公证书中的第60页至第64页的图片以及宜兴窑刻花三果纹葵瓣式盖碗图片为比对对象。
经比对,禅译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清代盖碗顶级六角葵口紫砂盖碗均包括碗体与碗盖两部分,两者构成实质性近似,仅存在以下区别:1.被诉侵权产品的碗体没有碗座,碗体上无图案,碗盖沿口其中两朵花瓣的连接点略向下延伸,形成一个鹰嘴式出水口;
2.被诉侵权产品的碗盖提手有较小弧度的六瓣葵花形状,碗盖沿口其中两朵花瓣的连接点略向外延伸,上设4个滤茶孔。
但上述区别属于细微局部差异,其中清代盖碗的表面图案与盖碗整体形状可以物理剥离,鹰嘴式出水口和滤茶孔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且占整体比例较小,故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
被诉侵权产品与宜兴窑刻花三果纹葵瓣式盖碗构成实质性近似,两者仅存在以下区别:1.被诉侵权产品的碗体无字,碗盖沿口其中两朵花瓣的连接点略向下延伸,形成一个鹰嘴式出水口;
2.被诉侵权产品的碗盖提手有较小弧度的六瓣葵花形状,碗盖沿口其中两朵花瓣的连接点略向外延伸,上设4个滤茶孔;
3.被诉侵权产品的葵瓣数为6瓣,宜兴窑刻花三果纹葵瓣式盖碗的葵瓣数为8瓣。
但上述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其中宜兴盖碗的碗审题字与盖碗整体形状可以物理剥离,鹰嘴式出水口和滤茶孔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设计比较为常规,且占整体比例较小,故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
九瀚公司认为两份现有设计比对对象与被诉侵权产品均具有明显区别,且该区别影响整体外观。
另查明,2016年4月6日,茶香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茶香记”商标,申请号为19543633,该商标正在等待实质审查,该商标拟使用范围为家用器皿;
家庭用陶瓷制品;
瓷器;
陶器;
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
饮用器皿;
茶叶罐;
茶具(餐具);
茶托。
禅译公司系第21346033号“阅山堂”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公告日为2017年11月14日,核定使用范围为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
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
茶具(餐具);
杯;
茶壶;
滤茶球;
滤茶器;
碟;
化妆用具;
茶叶罐。
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11月14日至2027年11月13日。
茶香记公司2014年12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1111100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茶叶(限茶青)、陶瓷制品、日用百货、食品的批发、零售;
图书零售;
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禅译公司2015年3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除演出及演出中介)、企业管理咨询;
网上销售:茶具,陶瓷制品,餐具,咖啡用具,家具,工艺美术品,服装服饰,箱包鞋帽,珠宝首饰,办公用品,日用百货,仪器仪表。
九瀚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24000元、差旅费1930元。
庭审中,茶香记公司确认其在搜狐视频及腾讯视频中发布被诉侵权产品宣传视频,但主张发布的时间系2017年12月29日,早于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
九瀚公司确认微信商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搜狐视频及腾讯视频中发布的宣传视频均已删除。
茶香记公司称其共销售被诉侵权产品84件,禅译公司称其原本已无被诉侵权产品库存,但为了取证又新购进10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缴费收据、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公证书、部分图书打印件、注册商标信息打印件、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差旅费票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73037××××.1的“茶壶(承露)”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九瀚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依法对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茶壶,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本院认为,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相同设计。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现有设计抗辩,中华古玩网显示“清代顶级六角葵口紫砂盖碗”的上传日期为2013年10月13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即2017年8月16日,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比对对象。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清代盖碗顶级六角葵口紫砂盖碗相比,具有以下区别:1.被诉侵权产品的壶体较为高细,壶盖较为扁平,现有设计的碗体较为矮圆,碗盖隆起部分较高,两者在整体比例上具有明显区别;
2.被诉侵权产品壶体及壶盖的沿口有六瓣葵花形状,其中两瓣葵花形成一个鹰嘴式出水口,壶盖上亦有四个滤茶孔,现有设计的碗体及碗盖的沿口虽然也有六瓣葵花形状,但并无鹰嘴出水口的设计;
3.被诉侵权产品壶盖上提手的主视图系矩形,现有设计碗盖上提手的主视图系两边有弧度的倒梯形。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盖碗,一般消费者不仅会关注整体形状,更会关注盖碗各部分的细节以及表面装饰等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比对对象在上述多处设计具有明显差异,两者的区别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影响,两者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
故对该项现有设计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介绍现有设计宜兴窑刻花三果纹葵瓣式盖碗的《你应该知道的200件——宜兴紫砂》,系紫禁城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即2017年8月16日,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比对对象。
经庭审比对,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宜兴窑刻花三果纹葵瓣式盖碗相比,因该现有设计仅有立体图,无法全面体现设计要点,缺少可供比对的要素,故对该项现有设计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侵权商品介绍中显示有“戴文涛老师想做一款紫砂盖碗想了很久……找了很多老师,谈了很久,才请得紫砂一厂的王寅芳老师,亲自操刀来做这款器物……”等表述,而戴文涛系禅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涉案侵权产品所附名片和宣传卡上印有“茶香记”商标,产品的包装盒卡片上印有“阅山堂”商标;
3.2016年4月6日,茶香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茶香记”商标,申请号为19543633,该商标正在等待实质审查,该商标拟使用范围为家用器皿;
家庭用陶瓷制品;
瓷器;
陶器;
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
饮用器皿;
茶叶罐;
茶具(餐具);
茶托;
4.禅译公司系第21346033号“阅山堂”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公告日为2017年11月14日,核定使用范围为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
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
茶具(餐具);
杯;
茶壶;
滤茶球;
滤茶器;
碟;
化妆用具;
茶叶罐。
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11月14日至2027年11月13日。
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茶香记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销售者的责任,禅译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制造者的责任。
茶香记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禅译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侵害了九瀚公司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享有的权利。
对此,茶香记公司、禅译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茶香记公司、禅译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系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就已经制作销售的产品,故不应当视为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即使茶香记公司在搜狐视频及腾讯视频中发布被诉侵权产品宣传视频的时间系2017年12月29日,但九瀚公司公证取证的时间为2018年12月,茶香记公司、禅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即已制作完毕并售出,故对于茶香记公司、禅译公司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其作为证据提交的供货证明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该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
关于九瀚公司要求茶香记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以及要求禅译公司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九瀚公司要求茶香记公司停止制造涉案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九瀚公司主张茶香记公司实施了制造行为的证据仅有“茶香记”商标,且该商标尚处于等待实质审查过程中,故根据九瀚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茶香记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制造行为,对于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九瀚公司要求二被告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禅译公司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九瀚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被告持有相应模具以及禅译公司存在许诺销售的行为,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九瀚公司要求茶香记公司、禅译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本院认为,九瀚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茶香记公司与禅译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故两者应当就各自的侵权行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九瀚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九瀚公司虽然提供了詹杰生与九瀚公司签订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但并未提供九瀚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凭证,且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
关于九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九瀚公司对此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差旅费票据等证据,本院对公证费、差旅费支出部分予以确认,对律师费支出部分将在合理的基础上予以酌定。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种类、侵权产品数量、茶香记公司与禅译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规模、范围和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8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4月3日;
2.茶香记公司经营的微信商城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为480元,剩余4件,庭审中茶香记公司确认其销售84件;
3.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公证于2018年12月4日;
4.茶香记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禅译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的侵权行为;
5.九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茶香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73037××××.1的“茶壶(承露)”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杭州禅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73037××××.1的“茶壶(承露)”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三、被告杭州茶香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宜兴九瀚艺术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
四、被告杭州禅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宜兴九瀚艺术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五、驳回原告宜兴九瀚艺术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宜兴九瀚艺术茶具有限公司负担3828元,被告杭州茶香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12元,被告杭州禅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3060元。
原告宜兴九瀚艺术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杭州茶香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禅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