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王振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4民初1839号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王振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王振军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4民初1839号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华,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军,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振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二、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事实和理由:第688940号、第21304899号、第18510954号等注册商标系原告经依法授权许可取得,该系列商标至今有效。

其中,第688940号商标经原告长期宣传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被评定为驰名商标。

THERMOS(膳魔师)品牌于1904年创立,是世界最大的专业高真空不锈钢家庭用品系列制造商,在中国、英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马来西亚、台湾、日本等多个国家及地区拥有多个制造及销售厂商,分公司和分销处遍布世界140多个国家。

THERMOS(膳魔师)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较高,在全球范围内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2013年,“膳魔师”商标被国家商标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名称:精品汇家居馆),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与原件一致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份、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一份、与原件一致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二张、与原件一致的授权书复印件一份、与原件一致的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一张、与原件一致的光荣册复印件一份、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公证书原件一份、公证费发票原件一份、侵权实物一份(两个杯子)。

被告未有提供证据,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亦未到庭进行质证,应视为其对自身质证权利的放弃。

经审查,除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驰名商标批复复印件,因无原件予以核实,本院不予认定外,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皇冠金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688940号注册商标“膳魔师”,核定使用第21类商品:不锈钢锅具,保温瓶,热水瓶,有效期为1994年5月7日至2004年5月6日止,后该商标经两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止。

2014年12月26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膳魔师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1月14日,膳魔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了第21304899号注册商标“膳魔师”,核定使用第21类商品/服务项目:食物保温容器;

饮料隔热容器;

隔热容器;

非电便携式冷藏盒;

保温袋;

茶壶保暖套,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3日止。

2017年1月14日,膳魔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了第18510954号注册商标“THERMOS”,核定使用第21类商品/服务项目:盆(容器);

碗;

午餐盒;

罐;

杯;

水壶;

厨房容器;

成套的烹饪锅;

炖锅;

桌用刀架;

锅盖;

煎锅;

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

非电烧水壶;

筷子;

非电加热的火锅;

非电蒸锅;

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

家用玻璃管和棒;

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

运动用饮水瓶;

饮水玻璃杯;

饮料隔热容器;

隔热瓶;

冷藏瓶;

隔热容器;

冷却容器(冰桶);

非电便携式冷藏盒;

餐具(刀、叉、匙除外),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止。

2019年10月29日,膳魔师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对其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THERMOS”、“膳魔师”、“Lifefactory”等)享有使用权,并负责销售和分销带有授权商标的商品,原告有权对侵害膳魔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授权权限为特别授权,在诉讼程序中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提起诉讼、上诉、反诉,撤回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申请执行,进行证据调查和证据保全,向法院提交证据和其他与诉讼有关的文件,签署和接收法院发出的各种文书。

2019年12月16日,原告向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申请对其委托代理人王**占使用手机在拼多多APP上下单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及收货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占在公证员冯某及该处工作人员陈甜甜的现场监督下,进入拼多多APP中的“精品汇家居馆”店铺购买名为“膳魔师保温杯真空不锈钢男商务泡茶水杯过滤带茶漏JMK-500”的银灰色保温杯一个以及名为“进口膳魔师不锈钢保温杯轻量男女便携车载保温杯JNL-502”的玫瑰粉500ml保温杯一个,并分别支付了款项115元、108元。

2019年12月19日,王**占在公证员冯某及该处工作人员陈甜甜的陪同下领取了涉案商品的包裹,并带回公证处保管。

2019年12月25日,在公证人员对手机做完清洁性检查后,王**占使用手机进行了确认收货。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之后将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封存、拍照。

2020年1月10日,公证处出具了(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14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精品汇家居馆”店铺中,名为“膳魔师保温杯真空不锈钢男商务泡茶水杯过滤带茶漏JMK-500”的保温杯的单价为单独购买120元,发起拼单119元,已拼342件;

名为“进口膳魔师不锈钢保温杯轻量男女便携车载保温杯JNL-502”的保温杯的单价为单独购买109元,发起拼单108元,已拼104件。

当庭拆开公证处封存的涉案侵权商品。

涉案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产品说明书及产品上均印有与涉案注册商标“THERMOS”一样的商标标识,其中一产品说明书上还印有与涉案注册商标“膳魔师”一样的商标标识。

原告在本案维权过程中,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

本院认为,第688940号、第18510954号、第21304899号注册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王振军销售侵犯该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清楚,且其未有提供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证据,要求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额,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持续时间、涉案侵权产品售价、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王振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振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法律的不尊重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振军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第688940号、第18510954号、第21304899号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由被告王振军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含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王振军负担300元;

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振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