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2684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4785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超群,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