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6246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树林,男,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50××××××××××××315。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树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658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