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850号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
被告:李运华,男,1969年03月04日生,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