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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4850号
案件名称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李运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850号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

被告:李运华,男,1969年03月04日生,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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