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94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优亮点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一里**。
经营者:王兰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厦门市集美区优亮点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