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507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WONGMUNKIT(HUANGWENJIE),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凌琳,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初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女。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初霖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2021年2月28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