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7840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文慧图书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经营人:张**。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文慧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