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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英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115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英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英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11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英达,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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