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269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华鑫隆贸易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江北路港城御龙湾****/div>法定代表人:张辉隆。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华鑫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林章秀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颜佳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