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刑更1830号 罪犯于养贵,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因于养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2019)鲁0203刑初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20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潍北监狱称,罪犯于养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养贵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于养贵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于养贵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养贵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