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285号原告:中山市意可可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东海五路(麦桢冠厂房首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温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马厂镇江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马厂镇葛园村。
法定代表人:杨留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意可可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马厂镇江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意可可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山市意可可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意可可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意可可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