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109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壹园林机械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陈家坪机电市场B-22、23、32、33),经营者刘永康,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告:永康市灵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金古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99032888C。
法定代表人:马晓青。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壹园林机械经营部、永康市灵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