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78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白洋潘伟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宝塔路**。
经营者:祝潘伟,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义县白洋潘伟石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