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民初14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宝源综合超市,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经营者:刚宝林。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宝源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