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1民初1316号原告:株式会社xxxx(NATUREREPUBIIC.,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郑xx,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五常市xxxx化妆城,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五常市新华小区。
经营者:胡xx。
原告株式会社xxxx与被告五常市xxxx化妆城(以下简称南方化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被告南方化妆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式会社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方化妆城停止侵犯株式会社xxxx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南方化妆城赔偿株式会社xxxx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3.南方化妆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株式会社xxxx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自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天然无刺激,因其优良的护肤效果,深受消费者喜爱。
其“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2013年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余种产品,多款明星产品因质量效果好,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热销。
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是株式会社xxxx,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润肤液、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等。
株式会社xxxx经过大量宣传投入,“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2016年荣获AsiaBeautyAwards年度热销产品,并于2015、2016、2017年连续三年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株式会社xxxx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国内有极高知名度。
随着品牌知名度提升,市场充斥大量假冒、侵权产品。
茗扬化妆品店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是株式会社xxxx的产品,南方化妆城的行为降低了消费者对株式会社xxxx优质产品的体验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南方化妆城的行为侵害株式会社xxxx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望判如诉请。
被告南方化妆城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NATUREREPUBIIC.,LTD系成立于大韩民国的公司,中文译名为株式会社xxxx。
2019年9月1日,株式会社xxxx法定代表人郭锡轩签署《授权委托书》,记载:被授权人: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邹文汇律师。
邹文汇律师作为株式会社xxxx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涉嫌侵犯我方名下或我方享有的权益的商标权的行为产生的维权行动,在各级法院等司法机关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1.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代为制作、签署及发送律师函、起诉状等任何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法律文书;
2.代为提起民事诉讼等,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撤诉、和解或接受调解并签收和解、调解协议,代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为缴纳诉讼费,接收赔偿款、谅解金、诉讼退费等款项;
3.在上述代理权限内转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任何行为。
委托期限: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
署期为2019年1月24日的株式会社xxxx营业执照记载:代表人,郭锡轩;
成立时间,2007年2月17日;
经营地址,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署期为2020年4月14日的株式会社xxxx营业执照记载:代表人,郑芸虎。
株式会社xxxx于2020年6月1日出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记载:郑芸虎在株式会社xxxx担任代表理事职务,是法定代表人。
郑芸虎追认原法定代表人郭锡轩签署的授权。
2020年8月,株式会社xxxx法定代表人郑芸虎签署《授权委托书》,记载:针对我方出具给邹文汇的2019年9月1日的《授权委托书》,我方确认由邹文汇继续行使上述权利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文件及郭锡轩、郑芸虎护照均经大韩民国授权的公证处公证人予以公证,大韩民国外交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领事部三等秘书兼副领事韩君认证。
株式会社xxxx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
染睫毛油;
眼线笔;
口红;
粉底;
洗面霜;
化妆粉;
防晒霜;
防晒液;
洗发液;
美容面膜;
指甲油;
画眉铅笔;
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9年12月1日,株式会社xxxx授权代理人邹文汇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黑龙江众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明公司)在黑龙江、吉林范围内就侵犯株式会社xxxx“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进行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经委托人确认代为聘请诉讼律师,签订代理合同。
众明公司与马旭楠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众明公司问题马旭楠对侵犯株式会社xxxx“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调查,确定侵权店铺工商信息、对侵权商品进行拍照并将店铺及产品照片上传给众明公司;
劳务费300元,差旅费100元。
众明公司与众明公司与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于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指派赵铭孜律师作为株式会社xxxx诉被告商标侵权系列案件的代理律师,代理费每件5000元。
2020年1月7日,邹文汇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铭孜、原明杰代理本案诉讼。
株式会社xxxx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递交的民事起诉书上有邹文汇的签名。
2019年12月7日,众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明杰在位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建设大街442号的美迹南方化妆城折扣店使用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芦荟胶一个,购买费36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作出(2020)黑哈国证内经字第1464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公证保全的证据实物用纸袋包裹,封有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密封条,并粘贴有标签,外部用透明胶带封贴。
封条上加盖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公章,标签上记载:“店铺名称:美迹南方化妆城折扣店;
店铺地址:五常市建设大街442号;
购买日期:2020年1月4日;
购买产品:NATUREREPUBLIC。
”当庭拆封密封包装,内有芦荟凝胶一盒,凝胶包装上有NATUREREPUBLIC标识,文字均为韩文和英文,没有中文标识。
株式会社xxxx支付公证费500元。
庭审中,株式会社xxxx将其生产的正品“NATUREREPUBLIC”xxxx芦荟舒缓保湿凝胶与被诉侵权商品进行对比,不同点如下:1.盒盖上标贴的右下角芦荟图形,正品的芦荟叶子成锯齿状,被诉侵权商品的叶子平滑、无锯齿状;
2.正品的盒体侧面有中文标签,被诉侵权商品无中文标签;
3.正品盒底商品介绍的文字印刷清晰,成黄绿色,被诉侵权商品的文字印刷较模糊,成绿色。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2020)深前证字第01201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搜狐网、凤凰网、风尚中国等网站报道“NATUREREPUBLIC”品牌获奖情况和消费者的反馈意见以及淘宝、天猫、京东等线上电商平台产品销售“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的情况,拟证明:株式会社xxxx的产品质量上乘,护肤效果显著,荣获2016亚洲第一品牌奖中最佳韩妆品牌奖、天猫美容赏金奖等奖项,享有较高的声誉,品牌知名度大。
在电商平台正品销量巨大,广受市场好评。
以上事实,有《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护照、《委托代理合同》《劳务合同》、实物、票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株式会社xxxx举示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
本案系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侵权民事纠纷,因株式会社xxxx是在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法人,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纠纷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规定,本案审理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
关于本案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本案适用的实体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株式会社xxxx起诉南方化妆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其商标权,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决本案争议。
株式会社xxxx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有效,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南方化妆城是否侵害了株式会社xxxx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如何判定其责任。
株式会社xxxx举示的(2020)黑哈国证内经字第1464号公证书及实物能够证明南方化妆城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南方化妆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南方化妆城销售的被诉侵权“NATUREREPUBLIC”芦荟胶,与株式会社xxxx涉案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种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NATUREREPUBLIC”标识与株式会社xxxx“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且经对比与株式会社xxxx生产的正品芦荟胶存在不同,不是株式会社xxxx的产品。
故上述被诉侵权“NATUREREPUBLIC”芦荟胶系侵犯株式会社xxxx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南方化妆城未经株式会社xxxx许可,销售侵犯株式会社xxxx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株式会社xxxx关于南方化妆城停止侵害株式会社xxxx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方化妆城未到庭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是经涉案注册商标权人株式会社xxxx许可生产、销售的商品,没有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南方化妆城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由于株式会社xxxx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和南方化妆城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故应在法定赔偿范围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定南方化妆城的赔偿数额。
考虑南方化妆城侵权行为的性质、商业区域、期间、地域范围、后果等情况,考量株式会社xxxx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判定南方化妆城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五常市xxxx化妆城停止侵犯株式会社xxxx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五常市xxxx化妆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株式会社xxxx经济损失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株式会社xxxx负担750元,五常市xxxx化妆城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株式会社xxxx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五常市xxxx化妆城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